二、关于在新疆注册的企业以及在新疆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招用新员工,其招用新疆籍员工不得少于50%,政府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养老保险补贴工作
在新疆注册的各类企业以及在新疆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按新党发[2009]11号文件招用新疆籍新员工,其申领50%的养老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返还办法。由各地参照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18号)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办理。养老保险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相同,最长为3年。所需资金从自治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三、关于开展致富技能培训给予教学用材、教师食宿、交通及授课费补贴工作
对由乡(镇)、村组织实施的“一年一户一人一技”致富技能培训工程,其所需的教学用材、教师食宿、交通及授课费用给予补贴。由乡镇、村负责本乡镇、村人员的报名、教师聘任等工作,并于开班前一周内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培训内容、人员名单和教师名单向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培训结束并经验收合格,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按照每人20元的标准核拨培训经费。主要用于老师交通及授课费用补贴、教学用材补贴。所需经费从农业部门致富技能培训经费中支付;不足部分,从自治区安排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四、关于对从事灵活就业、家庭服务业等实现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养老保险补贴工作
对具有新疆城镇户籍且从事灵活就业、家庭服务业的人员申请养老保险补贴,由各地参照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18号)有关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申领社保补贴办法申领养老保险补贴。养老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返还办法。灵活就业的种类和范围,按新劳社字[2009]18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和范围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加以补充和完善。从事灵活就业、家庭服务业给予养老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为3年。所需资金从自治区安排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五、关于支持社区做好就业工作,按社区居民数每人每年10元标准建立社区就业援助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