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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3、培训费用按人均3500元标准(含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从自治区安排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具体拨付办法和程序可参照《自治区就业培训补贴办法》(新人社发[2009]35号)制定。

  (三)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到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免费岗前培训工作。

  1、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规定,对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及以上学历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在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前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免费岗前培训。免费岗前培训采取“定点、就近”的培训原则,由各地、州、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由定点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应经各地、州、市卫生局审核并报自治区卫生厅认定的、具备一定教学条件和培训能力的县级医院、妇幼保健站和疾病控制中心。

  2、各地、州、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本地、州、市村卫生室人员需求和拟聘用计划,制定年度用人计划和培养方案。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大中专医学院校毕业生,根据自身需要和乡村医生岗位用人计划,自愿选择参加岗前培训。培训见习实习期限5个月。见习实习期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具体申报程序和发放办法按本通知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安排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给予生活费补贴办法执行。

  3、各县(市)级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前5日,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培训的专业和培训时间等资料报各地州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开班。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取得岗前培训结业证后,各县市定点培训机构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合格成绩单等申报材料,报各地州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各地州市卫生局填写《乡村医生执业岗位培训补贴审批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培训费用按人均400元标准(含学费、教材费),从自治区安排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具体拨付办法和程序可参照《自治区就业培训补贴办法》(新人社[2009]35号)制定。

  (四)关于各类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给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工作。

  企业新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按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返还办法,各企业按照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18号)规定的申领程序办理。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相同,最长为3年。所需资金从自治区安排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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