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培育家庭服务市场。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推进家庭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各类投资、先进经营理念和管理体制,优化我省家庭服务业的结构和层次,提升家庭服务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加快形成为民便民的家庭服务市场体系。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需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各地家庭服务市场要向外地企业开放,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六)加快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充分发挥各方面信息资源的作用,利用公共服务电话、互联网等渠道,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要健全平台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整合各类家庭服务资源,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利、规范的家庭服务网络体系。
(七)发挥社区的重要作用。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将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之中。积极扶持社区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通过依托各类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服务站点。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八)推进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标准体系。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制定(修订)家庭服务业服务标准等规章制度,并抓好贯彻实施。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无照经营、虚假宣传、低价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设立家庭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拟从事家庭服务经营的,须向有关部门备案。
三、完善落实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九)鼓励创办家庭服务业。家庭服务业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家庭服务经营。对于设立公司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