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联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同时答复每一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提案人。
(六)对建议的答复在主送人大代表的同时,应抄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县政府办各一式二份;对提案的答复在主送政协委员及其他提案人的同时,应抄送县政协有关办事机构和县政府办各一式二份。
(七)办理全市人大代表建议或全市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将办理情况报送县政府办,经县政府办审定后再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提案人,并由县政府办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市政协办公室。
第二十条 复查。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束后,交办单位要对办复质量进行复查。主要复查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落到实处;解决不了的问题,是否查清原因,讲明原由;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提案人不满意的问题,是否采取措施进行重办。
第二十一条 总结。各承办单位在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向交办单位报送书面总结材料。县人民政府在每年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结束后,应写出办理情况总结,分别向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常委会报告和通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归档。各承办单位应将办结后的建议和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第七章 办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度。办理建议和提案要实行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对办理进度、答复率、满意率等制订严格的考核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 督办检查制度。县政府办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负有催办、督促、检查等职责。可采用电话询问、下发催办、督办通知单和登门检查等形式,及时掌握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同时,还应协助人大、政协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视察和评议。
第二十五条 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制度。县政府办及各承办单位应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座谈交流、现场办理,征求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