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交办,明确办理部门和责任。
第十七条 承办。
(一)各承办单位应对交办的建议和提案认真清点,逐项登记。如有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在接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并提出转办意见,经交办机关审核同意后,由交办机关转交其他承办单位办理。
(二)各承办单位接到建议和提案后,应及时研究分析,拟定办理工作方案,把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下属单位、股室)和工作人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期限为交办之日起三个月,最迟不超过五个月;提案办理一般是在三个月之内进行答复。
(三)凡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协办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
(四)各承办单位应积极采取现场办理、开门办理、面商等形式,加强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和交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十八条 审核。各承办单位给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书面答复,应由本单位集体审核后,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签发。要逐件核查原件内容,认真修改答复意见,着重审核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解决,答复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措施是否切实有效,语气是否诚恳谦虚,文字是否简明、流畅。
第十九条 答复。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提案人。对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和提案,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完毕,应先作简要答复,说明原因,办理完毕后再正式答复。
(一)答复应按统一规定的书写格式和要求打印(见附件1、2),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答复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办单位,不得由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
(三)涉及几个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协商一致后,主办单位负责答复,并抄送协办单位;如建议或提案中提出的几个问题相对独立,则由有关承办单位分别办理,分别答复。
(四)办理结果应在答复件的首页右上角分3类标明:1、所提问题已解决的标“A”;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 3、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