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
(二)办理须由县人民政府直接承办的重要建议和提案;
(三)传达贯彻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定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协调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组织所属部门、单位认真总结办理工作,加强学习交流,不断提高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水平;
(六)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政治、业务素质;
(七)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办理情况,向县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必须把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承办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行领导集体把关、股室具体承办责任制度。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和研究办理工作,每年应亲自负责办理几件重要的建议和提案。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根据承办工作任务,建立承办工作网络,加强与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积极征求意见,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共商解决办法,确保办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各承办单位要把工作积极、事业心强、认真负责、水平较高的干部配备到办理工作岗位。要关心和支持办理工作,努力创造较好的工作条件,并保持承办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六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交办。
(一)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县政府办应选派工作人员协助做好建议、提案的收集、整理、分类、登记等工作。
(二)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结束后,适时召开交办会议,统一安排部署,明确办理要求。县政府办负责交办,各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到会承接办理任务。上级交办的和闭会期间给政府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县政府办分解后,交由各承办单位办理。
(三)凡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如果所提的几个问题是独立的,应交有关承办单位就其中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部分内容分别办理;否则,由交办单位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