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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一)县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和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经人代会秘书处或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政府办理的书面建议;

  (二)县政协委员在全体会议期间和调研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经全体会议秘书处或县政协专门机构审核的书面提案;各政协专门委员会、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委员在全体会议以及闭会期间以集体、个人、联名提出的书面提案;

  (三)县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全国、省、市和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来信来访或其他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提案;

  (五)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七条 依法办理的原则。各承办单位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办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第八条 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虚心接受意见和批评,认真研究解决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应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九条 分类督办的原则。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分析建议和提案,按照具体内容、紧迫程度和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分类,统筹计划,突出重点,认真督办,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人员,最大限度地满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要求。

  第十条 务求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各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突出解决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解决好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问题,特别要注意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紧迫问题,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十一条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内容属于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由县政府办交有关部门办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交下级人民政府办理;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受理时,应向人大代表和提案者说明情况,同时积极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

第四章 承办职责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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