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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同村居住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七、待遇调整

  按照国家和省里统一部署,我县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和县财政在全省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县财政局在上述金融机构设立新农保财政专户。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进入县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新农保基金收入户中的资金和政府缴费补贴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再由县财政专户在规定时间内划转至省财政专户。

  新农保养老金由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预算,逐级上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后,在规定时间内,县财政部门应将省财政厅划转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及基础养老金补贴全部划转至县财政专户,按月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财政专户划转至县基金支出户。

  九、基金监督

  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能,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由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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