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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决定(2011)


  (六)参保人因酗酒、吸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十六、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中西医并举,社区、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参保人就医的原则,依据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七、第三十八条中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修改为“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十八、第四十条修改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其价格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规定的医疗费和药费,参保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付。已由个人支付的,应当退还本人;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在结算时扣除。”

  二十九、删去第四十五条中的“监察”。

  三十、第四十七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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