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城镇适龄公民义务植树工作的意见
(靖政发〔201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根据《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省政府令15号)及《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义务植树绿化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191号)等文件精神,扎实有效地开展城镇义务植树工作,加快我县城市绿化和生态宜居县城建设步伐,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城镇适龄公民义务植树工作的认识
义务植树是全国人大规定的我国每一个适龄公民的一项法定义务,做好城镇适龄公民义务植树工作是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定》的具体体现,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城镇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加快实现建设生态宜居县城战略目标的需要,对推进我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全面加强对城镇适龄公民义务植树工作的管理
1.明确职责。县园林绿化管理局在县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我县城镇适龄公民义务植树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园林局要根据县绿化委员会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城镇绿化规划和适龄公民的具体情况制定年度义务植树实施方案,将义务植树的年度任务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居委会。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城镇适龄公民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加强考核管理。
2.明确对象。城镇适龄公民,18周岁-60周岁的男性公民,18周岁-55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为义务植树对象,都有参加全民义务植树的义务,每人每年3个工作日。
3.明确任务。城镇适龄公民义务植树任务分三个部分来落实:
第一部分:在校学生(凡年满18周岁的),按县绿化委员会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各学校组织落实。
第二部分:城镇街道所属单位及自由职业公民的义务植树活动,由街道居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部:县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驻靖中央、省、市属单位的义务植树,由县绿化委员会对其单位核定人数、定额分配植树任务,并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对因故不能完成义务植树或自愿以资代劳履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绿化委员会委托县园林局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义务植树绿化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191号)、《湖南省绿化委员会、湖南省林业厅转发<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义务植树绿化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湘绿〔2009〕2号)文件精神,按每人每年三个劳动日,每个劳动日10元的征收标准,收取绿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