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门诊合作医疗补偿专账,实行计算机管理,做到门诊医药费用补偿登记表、合作医疗证、医药费发票、处方(有病人或家属签字)、门诊医药费用补偿台账五相符。
第十七条 实行门诊统筹后,乡(镇)卫生院应安排专人承担本院门诊费用补偿的结报服务工作,门诊补偿必须在农合系统中依据医生所开处方据实录入明细,村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由村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按明细录入农合系统中。门诊费用补偿结算时间段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各定点医疗机构凭门诊费用补偿统计汇总表(与农合系统中数据相吻合)、医药费发票、处方(结算联)向县合管办申请结算,县合管办审核后,将审核金额拨付至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药费用补偿登记表、第一联处方(病人或其家属签字)、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留存定点医疗机构存档备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门诊统筹定点资格的管理。采取医疗机构自愿申报、县合管办评估审核、县卫生局审批发证的办法,确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统筹定点资格。医疗机构在申请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时,必须用文字形式报送前一年度门诊费用总额、就诊人次、门诊次均费用等情况,并呈交有权利、责任和义务,落实优化服务和费用控制措施,确定违反承诺的制约措施的合作医疗机构服务承诺书一式两份。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从业人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或者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三)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服从上级主管部门行政业务管理;
(四)房屋和设备符合《湖南省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要求;
(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
(六)具备信息化手段,确保补偿资料及时上报;
(七)药品实行集中配送和限价销售。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将门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常用药品的价格等信息张贴公开,每月10日前公示农民在本院获得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的情况,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合作医疗补偿的公开、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