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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凡符合《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修订版)》、《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的门诊费用均可以按补偿比例进行补偿。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实行药品、材料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规定药品、材料价格,限价销售,确保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同质同价。药品、材料的差价率要控制在物价部门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十二条 参合农民因病在县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坚持“先验证,后补偿”的原则。就诊时医生需开具合作医疗专用处方(一式二联)、医药费用发票、及时录入农合系统并对参合病人进行即付即补,填写合作医疗门诊医药费用补偿登记表。参合病人在得到门诊补偿后由参合病人或其家属在门诊处方上签字。参合病人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所发生的费用在三天内未进行补偿的,以后将不再进行补偿,否则视为造假。

  第十三条 参合农民因病所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在县内乡(镇)卫生院补偿比例为40%,在县内村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45%;外出务工、经商、上学参合农民因病在县外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所发生的费用由患者先自付,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合作医疗证》、就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门诊发票、门诊处方及费用清单在当年12月31日前按35%的比例补偿。个人年度补偿总金额不得超过100元。

  第十四条 特殊疾病门诊中,恶性肿瘤放化疗和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只在门诊就医的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按40%的比例进行补偿,个人年度内获得的门诊补偿金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重症慢性病门诊的补偿按《新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症、慢性病患者门诊医药费用补助暂行办法》(县合管委发〔2007〕3号)文件执行。本年度内如享受了特殊门诊、重症慢性病门诊补偿的,不再享受普通门诊补偿。

  第十五条 参合农民因泌尿系统结石在门诊进行体外震波碎石(限县内乡镇卫生院)所发生的费用按40%比例补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金额为500元,在本乡(镇)卫生院门诊统筹基金控制范围内使用。享受门诊体外震波碎石补偿后不再享受普通门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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