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需按照医疗服务规范要求,书写门诊病历,做好门诊登记,为患者提供质优、价廉、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第七条 医务人员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引导农民合理就医。严禁开大处方、乱检查、乱用药。慢性病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普通门诊处方、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经门诊治疗三天仍不能明确诊断或病情无好转者,应转住院或转上级医院治疗。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门诊统筹补偿范围:
(一)非外出务工、经商、上学的参合患者在本县之外的医疗机构(除特殊门诊、重症慢性病可在本县之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外)或本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
(二)外出务工、经商、上学的参合患者在县外营利性(私立)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
(三)县内外药店所发生的费用;
(四)《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修订版)》、《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外的费用;
(五)与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等诊疗及药品费用;
(六)村级卫生室所发生的仪器检查费用;
(七)计划生育节育手术、计划免疫疫苗接种、专项传染病和地方病查治等已经纳入财政补助的项目所产生的费用;
(八)违反法律法规所发生的费用;
(九)经调查审核属舞弊行为的医药费用。
第三章 门诊统筹基金管理、补偿及结算
第九条 门诊统筹基金使用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据实分月报帐制。采取以乡(镇)为单元,以乡(镇)卫生院、村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费用总额控制使用形式,实行“总额控制、超支不补、结余转存下年”的管理办法,对病人实行“按比例补偿封顶”的方式进行补偿。一年的定额确定后,以“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的方式分解到乡(镇)接月进行支付,超支暂不予拨付,结余指标留在后期补偿中使用。
第十条 门诊统筹基金以乡(镇)为单元按参合人数年度人均费用的75%作为乡(镇)门诊统筹基金控制到乡(镇)使用,按人均费用的5%作为门诊统筹风险基金,用于门诊统筹基金的风险调节,按人均费用的20%作为全县特殊门诊、重症慢性病门诊的补偿。对乡(镇)门诊统筹基金进行动态管理,其中45-60%控制到乡(镇)卫生院、45-30%控制到村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10%作为乡(镇)门诊风险调节基金。乡(镇)门诊统筹基金超支由乡(镇)卫生院、村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结余转入全县门诊风险调节基金。各乡(镇)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有结余的,经上报县合管办同意后,以乡(镇)为单元对参合农民在参合年度内未获得住院和门诊统筹补偿的,以家庭为单位安排一人次进行健康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