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晃政发〔2009〕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第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新晃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暂行)》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按照“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的原则,为科学合理使用和管理合作医疗基金,提高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门诊统筹,是指不需住院的一般疾病门诊、合作医疗规定的特殊门诊(即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和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重症慢性病门诊。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合作医疗管理及与合作医疗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门诊统筹基金实行以县为单位统筹管理,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总额中每年按20%的标准提取,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统一管理,用于参合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和合作医疗规定的特殊门诊、重症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
第二章 门诊医疗服务
第四条 参合农民患病需要在门诊就医的,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在乡(镇)卫生院、村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五条 门诊补偿原则上只能在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县级、市级、市以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进行普通门诊补偿,只补偿特殊门诊、重症慢性病病人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县级医疗机构在本院直接进行补偿,在市及市以上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凭相关资料回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进行补偿。外出务工、经商、上学参合人员因病在县外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所发生的门诊补偿范围内医药费用,由参合家庭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补偿。现有积蓄的家庭门诊账户资金,继续由持有账户的农户用于支付门诊医药费用,用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