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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地区建筑消防设施“三化”日常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地区建筑消防设施“三化”日常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9〕16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地区建筑消防设施“三化”日常管理长效机制》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地区建筑消防设施“三化”日常管理长效机制

  根据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标识化、规范化“三化”建设要求,为确保全地区各单位消防设施日常运行正常、日常管理到位、日常维护保养到位,有效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地区建筑消防设施“三化”日常管理长效机制如下:
  一、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三化”日常管理的责任人,对本单位“三化”日常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根据单位各部门的管理职能和工作范围,划分出消防安全责任区,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在工作中重点抓好各个环节的衔接,形成一个封闭、循环的消防安全责任链,使消防安全责任在单位内部进行有效传递。
  二、具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操作人员,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专业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以及主备电源切换等功能,并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消防控制室应统一规格制作并悬挂“十上墙”资料。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和正常运行,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每日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每季度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于当年12月30日之前,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四、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及消除的登记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有条件解决的应当立即解决;没有条件解决的,应在24小时内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提供零配件或协助维修解决,不影响系统主要功能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解决。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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