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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一)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做好地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展污染土壤修复试点,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措施
  (十二)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制订、细化农村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并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制定农村环境保护规划,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各级环保、发展改革、农业、建设、卫生、水利、国土、林业、畜牧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农村环境保护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逐步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逐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十三)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重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改善和监测、农村改厕和粪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农村环境健康危害控制、外来有害入侵物种防控及生态示范创建的开展。积极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示范村创建活动,加大对重要流域和水源地的区域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建立农村环保项目库,开展重点村庄环境综合整治。
  (十四)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把关,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地区立项。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环保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十五)加大宣传、教育与培训力度。各县(市)应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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