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的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从申请受理开始,行政机关就要对办理申请工作过程的全部资料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存。必要时可对交流、咨询和答复等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相关音视频资料也要保存。申请办理结束后,要对相关全部工作资料按行政机关文档管理办法进行归档管理,以备查询。
(三)受理的形式。
1、书面申请的受理。
(1)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形式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机构应当至少每日2次查询接收,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机构申请时间以收到信函、电报、传真的时间为准;
(2)当场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受理窗口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场所当场受理申请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2、口头申请的受理。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受理场所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
(一)形式要件审查。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及申请的时间等。
(二)实质内容审查。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首先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