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行政机关提交确定的申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但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五)经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六)经保密审查,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七)经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但是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行政机关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九)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前,均应经本行政机关行政主管领导批准。
(十)行政机关的文件、资料在形成时,必须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何种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做出密级标识;同时还必须确定是否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可公开的信息要同时确定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并做出相应标识。
行政机关应对本行政机关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解密,同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六、行政复议中涉及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确定
(一)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对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
(二)行政复议机构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对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关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应该公开的理由;
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属于不得公开的理由。
七、附则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构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适用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