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督促、检查、指导、协调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8、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助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复审。
(二)保密工作部门(机构)。
1保密工作部门(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保密委(局)和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3、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提出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确定;下级保密工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4、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5、负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和进行督促检查。
6、会同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进行检查,一经发现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即责成有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工作程序
(一)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定》等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保密审查中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应当先征求本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的意见。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亦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经本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行政机关申请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不能确定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