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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

  行署办公室是全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协助行署履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各县(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履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三)工作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的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中心)和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确定的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1、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3、及时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4、负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草拟和报备;
  5、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6、本机关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三、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依法保密,依法公开。
  (二)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机关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要建立工作机制,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领导下的职能工作机构分工负责制。
  四、职责分工
  (一)行政机关。
  1、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行政机关负责建立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相关制度和机制。
  2、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3、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予以公开。
  4、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5、对下级行政机关报请审定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6、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安排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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