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9〕17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及《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82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现将《吐鲁番地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定》和《吐鲁番地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依据此制度制定本级、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和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于10月20日前报行署办公室。联系电话:8522885。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吐鲁番地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定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进一步规范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定》(新政办发[2009]1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适用本规定。
二、组织机构
(一)公开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二)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