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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发展设施农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村民委员会或者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签订。
  第二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
  (二)流转土地的座落、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及地上添附物的情况;
  (三)流转方式;
  (四)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的方式;
  (十)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十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由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八条 当地村民委员会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应当向乡(镇)农经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乡(镇)农经管理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负责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承包方转让土地,村民委员会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农经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村民委员会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在合同的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的,要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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