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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在贫困村和少数民族聚居村开展村级互助资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扶贫开发为目的,以建立互助理事会为载体,以行政村为单位开展互助资金工作,组织和引导农户走互助合作的发展道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快贫困农牧民脱贫致富。
  (二)工作目标
  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地县(市)财政资金、农民自愿交纳会员费和社会帮扶资金为补充,逐步在全地区贫困村和少数民族聚居村建立互助社,进一步创新扶贫模式,探索建立扶贫资金与农民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有效方式,培育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新型农民,缓解贫困村、贫困农户生产发展资金短缺矛盾,不断提高贫困农户自我管理、自我组织和自我发展能力,实现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优先扶持贫困户原则。贫困户入社少交或免交会员费,在借款限额、资金占用费收取等方面向贫困户倾斜,保证贫困户优先获得资金和技术支持,杜绝出现互助资金被大户和少数人占为己有或村民平均分摊现象。
  2.坚持互助资金由村级发展互助资金理事会管理的原则。理事会设在行政村内,不得跨行政村设立,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互助资金在互助社内封闭运行,实行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3.坚持尊重农牧民意愿的原则。农户自愿加入互助资金理事会,退出自由,每户一人加入,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4.坚持互助资金使用与地区重点农业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优先支持以红枣为主的特色林果业和以果蔬、食用菌为主的设施农业和现代畜牧业发展。
  5.坚持依法办社原则。互助资金是非赢利的互助合作组织,不得吸收储蓄,不得从事其他未经许可的金融和经营活动。
  三、开展村级互助资金工作的时间安排、范围和资金筹措
  (一)时间安排和范围
  根据地区安排,计划用3年时间在全地区106个扶贫开发重点村和少数民族聚居村开展村级互助资金工作,其中扶贫开发重点村68个,少数民族聚居村89个(其中53个属扶贫开发重点村)。2010年,计划在35个扶贫开发重点村(哈密市10个、巴里坤县15个、伊吾县10个)开展村级互助资金工作;2011年,计划在33个扶贫开发重点村(哈密市11个、巴里坤县10个、伊吾县12个)开展村级互助资金工作;2012年,计划在38个少数民族聚居村(哈密市33个、伊吾县5个)开展村级互助资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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