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在贫困村和少数民族聚居村开展村级互助资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1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有关单位:
地区扶贫办制定的《关于在贫困村和少数民族聚居村开展村级互助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在贫困村和少数民族聚居村开展村级互助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广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经验,有效解决贫困农牧民生产资料短缺、生产发展资金不足和贷款难问题,不断提高贫困村和贫困户自我积累、互助互济以及持续发展能力,加快贫困村发展,现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村级互助资金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村级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是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针对贫困地区金融发展滞后、金融产品不足、贫困户生产资金缺乏,制约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贫困户脱贫致富突出矛盾所采取的一种特殊扶贫方式,也是创新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机制的新探索。在贫困村开展村级互助资金工作,有助于农牧民发展生产,有助于完善贫困地区金融服务体系,有助于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对于贫困农牧民脱贫致富,加快地区新时期扶贫开发进程,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8年,巴里坤县被自治区列入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试点县,在10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开展了村级互助资金试点工作。2009年又在两县一市35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开展了村级互助资金试点工作。通过开展试点工作,收到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一是有效弥补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缺位和不足,缓解了农牧民生产发展资金不足及贷款难等矛盾;二是激发了农牧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了农牧民自我发展能力;三是增强了贫困农牧民诚信意识,优化了农村信用环境;四是提高了村级“两委”班子的管理、组织和协调能力,增强了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带动力;五是创新了扶贫资金使用机制,增强了扶贫对象的针对性。
对此,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村级互助资金工作,将其作为扶贫开发的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落实政策措施,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抓好组织实施,确保村级互助资金工作顺利开展,更好地服务贫困农牧民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开展村级互助资金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