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联动机制是指联席会议办公室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本着互利原则,在遵守相关法律、规章和制度的基础上,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向征信系统提供掌握的企业和个人相关非银行信用信息,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征信系统查询服务,充分实现信息共享。
六、联席会议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定期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信息采集,并按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信息提供过程中所要求的相关程序进行。对采集到的非银行信用信息,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严格执行征信管理制度规定,按照内部资料有关要求,做好信息接受、存储、使用及安全管理工作,不得随意散发传播外泄,确保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的非银行信用信息安全采集和规范使用。如出现管理不善对企业和个人产生不良影响,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协助配合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做好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并确保提供的数据或文字资料及时、准确、有效。
八、目前暂未列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但与本联动机制有关的非银行信用信息提供部门,也是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对象。根据工作需要,需调整联席会议制度、增加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时,应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九、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查询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查询时应出具书面查询函,并提供被查询企业或个人同意其查询的书面授权证明,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查询结果。对于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如有需要,须履行必要手续后,也可获得查询服务。
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金融机构等信用信息使用人获得的信用信息不得用作与信息主体或征信机构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未经授权向第三方提供。
十一、本联动机制实施过程中,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尽快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确保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安全、合规、高效开展。
附件1:
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