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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侵害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侵害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0〕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哈密地区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侵害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第1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哈密地区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侵害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哈密区域内发包的建设工程,建筑施工单位使用农民工参与施工的适用本办法。凡未在哈密区域内发包的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侵害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具体工作。
  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地区直属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县(市)所属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
  三、各级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并完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长效机制切实做好项目招投标、建设工程开工许可、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款支付、施工过程管理等环节的工作,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保障措施。
  四、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等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建筑施工单位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并中标后,应持有建设部门出具的《中标通知书》等有关资料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预缴工伤保险费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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