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和北京进出境文物鉴定所在受理裁定20个工作日内完成裁定工作,并将北京市文物认定争议裁定意见告之申请人。
第十二条 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和北京进出境文物鉴定所可以要求申请人或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补充提供相关文件,有权查阅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市文物认定争议裁定书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有效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申请裁定对象的名称
| |
(申请裁定对象的照片)
|
区(县)认定意见
| |
裁定意见
| (委员签字盖章)
|
裁定评估人员签字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