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补助、救助款项通过社会化发放或直接发放。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中央财政拨付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二)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三)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资金;
(四)依法可以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五)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
(六)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应当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挤占。
第十七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自治县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名单提供给县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组织协调办理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筹措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划拨优抚对象参保费用和医疗补助、救助费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自治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县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有关情况。
自治县卫生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的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向县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