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补助70%。全年累计封顶线9000元;
(二)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以及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补助60%。全年累计封顶线8500元;
(三)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补助50%。全年累计封顶线8000元;
(四)对“三无”优抚对象,个人自付部分按10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封顶线10000元。
第十一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确认旧伤复发的,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支付;无工作单位或在农村的,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给予支付。
第十二条 由于各方面原因,应参加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优抚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劳动保障或卫生部门进行审核结算,扣除应按相关政策报销、补偿之后的自付部分,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比例给予医疗补助。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数额支出较大,其医疗费用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或医疗补偿和大病救助以及优抚医疗补助之后,个人医疗费负担仍然较重且生活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民政办提出意见后报自治县民政局审核,酌情给予医疗救助。当年累计救助封顶线5000元。或者在享受医疗补助之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且生活特别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享受城乡医疗救助。
第十四条 享受医疗补助、救助的程序。凭优抚对象在乡、县、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住院证明、报销、补偿票据到乡(镇)民政办填写《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审批表》或《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审批表》,由乡(镇)民政办签署意见后送县民政局优抚股提出审核意见,经自治县民政局审批后将审批表返回乡(镇)民政办。优抚对象到乡(镇)民政办领取相关补助、救助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