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土资源部门对产业聚集区范围内的土地以国家规定最低出让价格为基础,确定出让底价,以市场方式供地。
1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除征地补偿和土地开发支出及上交上级税费等费用外,全部用于聚集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
13、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联营等方式,在产业聚集区内兴办各类企业;拥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将土地折成股份参股、入股或与企业联营,参与企业分红。
14、对因聚集区建设征地而失地的农民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在聚集区内就业,同时,可根据城市居民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和新民居发展政策进行安排。
15、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资项目,“一事一议”,通过协商可实行更优惠的政策。
(1)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2)省级以上高新技术投资项目;
(3)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
(4)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
(5)各类大学和科研院所迁入产业聚集区的高新技术项目。
三、奖励政策:
16、年度内竣工投产的新上工业项目和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完成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完成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完成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完成1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17、入区企业年纳税超过100万元的给予奖励。对500万元以内(包括500万元)的按纳税额的1%进行奖励;超过500万元按超出部分的2%进行奖励。新办企业已享受本政策第4条的除外。
18、享受《丰宁满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政策。
四、收费政策
19、产业聚集区内新建项目,在办理各种审批手续时,县内各职能部门只收证照工本费,需要上缴市以上部分按最低标准收取。
20、产业聚集区内新办企业应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省、市规定的必收规费项目外,企业自建设之日起两年内免收一切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第3-5年按收费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21、非政府服务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任何部门不得干预服务价格,禁止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行政机关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对企业进行年检、年审、评估、论证、咨询等活动,费用由组织或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企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