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从事特殊工种、因病非因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应满15年。退休时间和养老金标准按照退休审批时间确定,养老金自退休审批的次月起支付。特殊工种审核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仅作为参保人员当年度办理提前退休的依据。
(十六)对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特殊工种、因病非因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应撤销做出的退休审批决定,追回其骗取的养老保险基金,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骗取养老保险基金数额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养老金计发标准
(十七)参保人员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计算“平均工资指数”和“全部平均工资指数”时,间断缴费期间缴费基数计为0。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参与工资指数计算。
(十八)计发养老金时,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各月缴费基数之和除以12计算。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参与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十九)退休前评定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退休单位聘任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单位兑现了工资、在聘任期限内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退休相关待遇。
五、关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十)参保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其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个人账户予以保留,间断缴费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二十一)参保人员离境定居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十二)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
(二十三)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储存余额,一次性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十四)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再次参加我市职工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年限从再次参保之日起计算。
附件:后延退休申请确认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