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七)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我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我市城镇户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补缴当年养老保险费的,免收保值费用。跨年度补缴养老保险费,按以下标准加收保值费用,并按历年计账比例计入个人账户:补缴2011年6月30日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增幅加收保值费用;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养老保险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保值费用。
  (八)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应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的缴费基数不得随意更改。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或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补足历年缴费的,补足部分应缴纳保值费或滞纳金。
  (九)用人单位为原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补缴1992年底前养老保险费的,计算保值费用时,1992年以前年度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均按照260元计算。
  三、关于退休管理
  (十)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申报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参保人员户籍簿、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工龄审定表、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等进行核查。对于违规参保缴费或违规转入等不符合在我市办理退休的,不予办理退休手续。
  (十一)跨省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在本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办理退休手续时,应提供历年缴纳养老保险费专用收据、工资收入凭证、劳动合同书、招收录用凭证、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辞职辞退手续、调入我市的工作接转手续等原始材料,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符合在我市办理退休条件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重新审核。
  (十二)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操作岗年满50周岁、管理岗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应按整年度后延退休。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携带职工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书、《后延退休申请确认表》(见附件),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十三)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操作岗年满50周岁、管理岗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没有按时办理退休手续或后延退休手续的,其退休时间和养老金标准应按照达到上述年龄的时间确定,养老金自退休审批的次月起支付,退休审批前的待遇基金不予补支。其达到上述年龄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
  (十四)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直接在用人单位或个人缴费窗口继续后延缴费。其中:2011年6月30日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后延缴费5年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趸缴的缴费基数按照趸缴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