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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下空间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市地下空间人员密集生产经营场所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民防办公室)应充分发挥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工作平台作用,主动协调、加强配合,合力清除地下空间使用过程中的各类隐患。同时,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民防工程使用安全的责任单位,要主动配合好相关责任单位、部门抓好民防工程使用安全。按计划完成早期公用民防工程改造、修缮、拆除、报废的“四个一批”治理工作,消除早期工程使用安全隐患。

  各有关单位、部门应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府办〔2007〕54号)所明确的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开展的安全专项整治,抓好此次地下空间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地下工程产权人(管理单位)和使用人是地下空间安全防范的主体,应积极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工商、卫生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积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动办理各种证照,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五、时间安排

  本次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从2009年4月中旬开始,12月底前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4月底前)。各区县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结合本区域实际应及时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提出工作要求,进行专业培训,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4月30日前,各区县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本区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及整治方案报市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5月上旬,市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将适时组织召开地下空间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暨相关行业管理知识培训会。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0月底前)。

  各地下空间使用单位或权属单位对照整治内容进行自查,并填写《地下空间人员密集经营场所自查登记表》(附表一)。对于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即时整改,自身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要保证限改期间安全,同时将情况告之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在地下空间使用单位或权属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各区县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应联合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地下空间,应当责令使用单位(产权人)立即整改。如需要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召集有关单位专题研究制订整改方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停止使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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