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干部应在接到交流轮岗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到新岗位工作。
第六章 后备干部
第二十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一般从后备干部中选拔。后备干部应具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同级副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正职,也可列为上一级正职的后备干部;
(二)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下一级正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副职,也可列为上一级副职的后备干部;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五)身体健康。
第二十六条 处级后备干部的数量一般按照处级领导职数正职1:2和副职1:1的比例确定,年轻干部较多的直属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后备人数。后备干部应当形成合理结构:
(一)一般应当以35岁至40岁的干部为主体,保持合理的年龄结构;
(二)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人选,一般不少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应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
(四)应形成合理的专业和知识结构。
第二十七条 选拔处级后备干部的程序是:
(一)民主推荐;
(二)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考察,确定人选。
机关处级后备干部和直属单位正职领导的后备人选,由组织人事处在民主推荐和考察的基础上,报办党组讨论认定;直属单位副职领导的后备人选,经本单位党委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名单,由组织人事处报办党组讨论认定。直属单位后备干部名单以适当形式向呈报单位党委反馈。
第二十八条 后备干部选定后,应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建立后备干部档案。主要包括:后备干部简要情况登记表、考察材料及培养方案、民主推荐情况、民主评议情况、考核情况、培养的奖惩情况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后备干部档案实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