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群众基础好;
(二)具有与拟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经历。拟调任职务一般应相当于现任职务,并在现任职务层次任职一年以上;
(三)具备
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调任的程序是:
(一)组织人事处根据机关现有处级职位的缺额情况,提出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报办领导同意后实施;
(二)提出拟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对调任人选的德才表现情况组织考察;
(五)安排调任人选参加市公务员局组织的调任考试;
(六)组织人事处根据考试、考察等情况提出拟调任人选建议,提交办党组会讨论决定;
(七)按照任前公示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八)报市公务员局审批;
(九)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处级领导职务实行最高任职年限规定。担任机关处级领导职务和直属单位领导成员的,男同志一般不超过57周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53周岁。除因工作需要留任原职外,达到规定任职年限的领导干部,一般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具体程序是:
(一)组织人事处根据干部实际情况,提出任免职或继续留任原职的建议;
(二)办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三)对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办理任免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交流轮岗的程序是:
(一)跨处室、单位交流轮岗,由组织人事处根据任职年限和工作需要提出意见后,报办党组讨论决定;
(二)机关处级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成员在本处室、本单位内部调整分管工作的,由本处室、本单位研究提出意见,报办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