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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党组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十六条 公开选拔的程序是:
  (一)组织人事处提出公开选拔的职位建议,报办党组讨论同意;
  (二)向社会发布公告,组织报名,并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笔试、人机对话测试和面试。由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考评小组,确定应试者的综合成绩;
  (四)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一般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报办党组同意后成立考察组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材料;
  (五)办党组根据考试和评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任用人选;
  (六)对拟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七)办理任职手续;
  (八)公布选拔结果。

  第十七条 竞争上岗的程序是:
  (一)组织人事处提出竞争上岗的职位建议,报办党组讨论同意;
  (二)在机关或直属单位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发布竞争上岗的通知,接受报名,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笔试或有关测试、面试。由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考评小组,确定应试者的综合成绩;
  (四)根据考试综合成绩,按多于竞争职位数的人选综合遴选,择优确定考察对象报办党组同意后成立考察组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材料,并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民主测评;
  (五)办党组根据考试和评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任用人选;
  (六)对拟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七)办理任职手续。

第五章 交流轮岗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对干部进行交流轮岗。担任机关处级领导职务和直属单位领导成员5年以上的,一般应交流轮岗或调整分管工作。

  第十九条 干部交流可以在机关内部或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间进行。从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市民防办机关担任处级职务公务员为调任。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符合规定的程序,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一般在市民防办机关没有合适人选时采用。

  第二十条 调任人员须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6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和《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的7项条件,同时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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