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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党组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通知

  (三)了解情况并组织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前视情安排个人述职;
  (四)组织人事处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提出拟任人选建议方案,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五)将拟任人选建议方案提交办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条 办党组根据民主推荐、考察等情况,在充分酝酿拟任人选建议方案后,召开办党组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需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或需经选举后任职的干部,由办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机关处级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成员的,须在任前公示7至15天。公示一般采取发书面通知、会议公布、张榜公布等方式进行。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报办党组作出任用、暂缓任用或不予任用的决定。暂缓任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机关处级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成员的,试用期为1年,从发出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三条 提任的机关处级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成员试用期考核的程序是:
  (一)本人对试用期间履行岗位职责和思想、作风情况小结;
  (二)组织人事处对被考核人在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考核中一般还应进行民主测评;
  (三)组织人事处根据考核情况向办党组上报正式任职或者免去试任职务的建议;
  (四)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报办党组审定后,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正式任职时间;经考核不胜任现职的,由办党组讨论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免去试任职务手续,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重新确定相应待遇。试用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由办党组讨论决定后按规定程序中止试用期,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实行干部任职谈话制。干部任职谈话包括任职前组织谈话和任职廉政教育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在办党组讨论决定后,由办领导及组织人事处对其进行任职前组织谈话。其中,新任的机关正处级领导或直属单位正职领导,由办主要领导谈话;新任的机关副处级领导和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直属单位副职领导,可由办分管领导谈话。任职廉政教育谈话由纪检监察室组织实施。试用期满,在考核合格后正式任职之前,按照上述程序同本人进行一次谈话。

第四章 公开选拔 竞争上岗

  第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面向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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