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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党组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通知

  (二)提任机关副处级领导职务或直属单位副职领导的,应任下一级职务3年以上;
  (三)提任机关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应任下一级职务4年以上;
  (四)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或者组织人事处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5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五条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由组织人事处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提出破格建议,提交办党组讨论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批准。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六条 选拔任用机关处级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成员的,必须在一定范围内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荐的结果在1年内有效。

  第七条 民主推荐的程序是: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和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进行会议投票推荐;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组织人事处将民主推荐的情况向办领导汇报;
  (五)办党组集体讨论确定考察对象。
  个别特殊需要的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八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处进行考察,一般实行差额考察。考察应全面了解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一般听取考察对象的上级分管领导、所在处室或单位领导、纪检部门、直属机关党委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九条 考察的程序是: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发布考察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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