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党组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通知
(沪民防党〔2009〕23号)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人事制度,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经办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和贯彻。
中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党组
2009年12月11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推进我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政高效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公务员法》、《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和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机关处级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直属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的选拔任用参照执行。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三条 机关和直属单位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在规定的岗位设置和职数限额内进行,一般按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
第四条 选拔任用机关处级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成员,应符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并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机关正处级领导职务或直属单位正职领导的,应任下一级职务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