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民防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强化民防工程专业监理是规范民防工程建设工作,确保民防工程建设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现就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民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二、民防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各级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为:
(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民防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可承担本市范围内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民防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可承担本市范围内抗力等级6级的民防工程监理任务。
三、甲、乙级民防工程监理资质由市民防办负责初审,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丙级民防工程监理资质由市民防办负责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
民防工程监理资质的申办条件和材料要求按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执行。
市民防办对甲、乙级民防工程监理资质的初审、丙级民防工程监理资质的审批时限均为20个工作日。
四、民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民防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民防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以及需申请延续的民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营业执照;
(三)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四)获得民防工程监理资质后民防工程的监理业绩;
(五)业务手册。
五、市民防办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上海民防”网站(www.mfb.sh.cn)公布民防专业监理培训信息和取得民防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