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资产核查阶段(2011年4月1日-4月30日)
(一)资产清查。地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成立资产清查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按照清查的范围和要求,对本单位、本部门房屋、土地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自查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在自查表上签字盖章。自查工作在2011年4月15日前完成。
(二)资产核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清查结果进行核实、认定、汇总,并提出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界定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个工作组进行资产核查,核查的重点是划转的土地和房屋资产,将核实后的划转资产清单,报领导小组审定。核查工作在2011年4月20日前完成。
(三)资产评估。领导小组将资产审定结果报行署审批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已同意划转资产进行评估,核实资产价值,出具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工作在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
第三阶段:资产划转阶段(2011年5月1日-2011年5月15日)
(一)资产划转方式。行署按照确定的划转资产清单下达划转通知,各单位按照要求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将需要划转的资产直接划转到海东投资公司。
1、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划转。根据行署的划转通知要求,原已有房地产权证的,按评估价值划转给海东投资公司,并将房地产权证变更到海东投资公司;凡没有房地产权证的,按照评估价值直接将房地产权证办理到海东投资公司;对于已抵押的房地产,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查明抵押的原因,能采取措施解除抵押的,按上述方式划转,暂不能解除抵押的,待抵押解除后再划转。
2、辖区内可进行资本运营的资源(如黄河河道资源)。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值直接划转给海东投资公司。
3、其它需要划转的资产,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二)统一发证。凡划入海东投资公司的土地、房产,没有权属证明的,由国土、房产等相关部门,根据核实资产的评估价值分别办理相关产权证明,移交单位负责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必备资料;有权属证明的,移交单位负责提供产权证原件及其它原始档案资料,相关部门收回旧证换发新证。新办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人、房产所有权人一律为“海东投资公司”,在记事栏或附记栏内注明使用单位。办理土地、房屋产权转移手续时不改变原有用地性质、房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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