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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告知民防工程配建和易地建设等方面的政策;

  2、告知地块内所需拆除民防工程的有关信息及拆除补建补偿方面的政策;

  3、提出结建工程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的要求;

  4、告知是否需参加设计方案审查。

  民防审批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民防工程建设(土地供应管理阶段)审核意见单》。市民防办在签发意见单前须以《民防工程建设(土地供应管理阶段)审查联系单》向区县民防办征询地块内工程拆除信息以及结建工程战时功能要求等内容,区县民防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二)方案审查阶段

  民防审批管理部门在方案设计阶段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提供咨询服务。根据建设单位所提交的方案设计资料对建设项目落实民防结建要求等内容提出指导意见。

  民防审批管理部门接到规土管理部门转送建设单位送审的材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主要包括:土地阶段规土管理部门意见(含民防审查意见)、项目总平面图、方案设计文本、分层面积表等资料。

  2、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方案设计文本应符合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的要求;分层面积表应包含建设项目地上和地下各层的建筑面积、各种不同用途用房建筑面积分类等内容。

  材料符合要求的正式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向规土管理部门反馈补正材料通知。

  民防审批管理部门正式受理后,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1、建设项目落实民防结建要求(结合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或不属于民防结建范围);

  2、结合修建民防工程的,核定民防工程的民防建筑面积以及面积计算标准、战时用途、抗力等级、平战转换设计等建设要求;缴费的,核定缴费范围和缴费标准;

  3、告知建设单位有以下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送民防审批:(1)已核定配建民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总建筑面积、首层建筑面积以及基础埋置深度等情况发生变化时;(2)核定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其所依据的规划设计方案等内容发生变更调整的;(3)原核定不属于民防结建范围的建设项目,其地面建筑用途发生变更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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