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民防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贯彻《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贯彻《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结合本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牢固树立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理念。
(二)坚持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审批效率的基本要求。
(三)体现加强政府监管,确保民防工程的建设质量和规划目标的落实。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建设交通部门的审批管理程序相衔接,优化审批流程。
二、实施范围
经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建设交通部门一门式受理并转送的,以及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审批权限划分
民防结建审批按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批权限分级实施。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由市民防办负责;区、县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由区、县民防办负责。上海综合保税区、上海临港新城产业园区、上海化学工业区、上海市长兴岛等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按照本市有关规章规定和市民防办的委托,分别由所在区域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
民防工程施工图由市民防办负责。
四、审批程序
(一)土地供应管理阶段
民防审批管理部门在接到规土部门的意见征询函后,向规土部门反馈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