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去世的。
市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五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以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遇有选举单位代表资格变动事项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前召开,必要时也可以临时召开。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前,主任委员应就会议议程及相关内容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第六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须由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报告,应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通过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者其他方式,由会议主持人提出,会议决定。
第七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代表资格的报告,在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时,其标题为“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选举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对于补选、迁出或调离、辞职、罢免、去世的,报告标题为“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报告内容一般按补选、迁出或调离、辞职、罢免、去世的顺序。
第八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及有关材料,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批后报市人大常委会。
报告及有关材料的顺序:按照关于代表资格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稿),选举单位报送的选举或者补选代表报告、代表迁出或调离大庆市的报告、接受代表辞职报告、罢免代表报告、代表去世报告及有关材料,代表登记表、名册。
第九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的情况,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必要时可以再作口头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