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9年12月25日大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选出的代表由当届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及时审查,提请当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确认当选人员的代表资格有效或者确定个别当选人员的当选无效,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由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提请本届市人大常委会确认并发布公告。
第三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审查市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代表候选人是否符合
宪法、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代表候选人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差额比例;
(四)参加投票人数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五)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法定票数;
(六)选举是否符合选举法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迁出或者调离本市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