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事故多发危险路段整治,完善警示标志;继续推进公路桥梁隐患排查及危桥改造工作。(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各相关部门配合)
(六)强化煤矿“一通三防”措施,认真排查治理煤矿水患和火灾隐患;继续推进煤矿企业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技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省经贸委、国土资源厅、福建煤监局分工负责)
(七)推进非煤矿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技改;深入开展地下矿山采空区、矿井通风和防治水、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尾矿库和排土场的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安监局,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经贸委、环境保护厅、工商局等)
(八)建立健全县、乡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尾矿库安全挂钩制度。(牵头单位:各级政府、省安监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等)
(九)深入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道路及内河运输和管道输送、使用、废弃等各个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继续抓好危险工艺、危险产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监控工作;冶金行业要继续抓好煤气等重点生产环节的专项治理工作,以交叉作业、检修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等为重点,深入排查和治理隐患。(牵头单位:省安监局,配合单位:省经贸委、交通运输厅、公安厅交警总队等)
(十)继续推进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转包、分包专项治理。(牵头单位:省烟管办,配合单位:省公安厅、安监局、工商局、供销社等)
(十一)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整治,深化渣土运输车专项整治,认真排查治理建筑起重机械、模板工程、深基坑、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市政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重点办、公安厅交警总队等)
(十二)全面清理和整治“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场所,以高层建筑、既有外墙改造施工、人员密集场所和农村消防安全为重点,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认真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各级政府牵头,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协调督促落实,省经贸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会、工商局、供销社等部门配合)
(十三)重点排查、整治各港口、港区内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突出“四客一危”船舶、沿海工程施工作业船舶、砂石运输船安全检查,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和渔船、农用船、自用船非法载客载货等行为;严厉查处和整治未经年审、未签证、出海未编队、擅自改变作业方式、救生设备不齐、职务船员配备不齐、船名号标识不清以及老旧等船舶。(水上交通由福建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渔业船舶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省经贸委、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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