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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年度工作计划暂行办法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年度工作计划暂行办法
(2009年12月25日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增强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切实提高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审议专项工作、专题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计划及其它工作计划。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应围绕下列内容确定:

  (一)市委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二)全市推进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

  (三)民生改善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的突出问题;

  (五)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七)社会普遍关注的其它问题。

  第四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要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存在的问题,为安排下年度工作做好准备。

  第五条 每年12月上旬,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要召开会议,听取专门委员会委员、市人大代表、人民群众、联系部门对市人大常委会和全市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和整理,为安排工作计划提出建议。

  第六条 每年12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分别深入各县区召开会议,听取县区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市人大常委会和全市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和整理,为安排工作计划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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