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督办暂行办法
(2009年12月25日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推进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落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大庆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专项工作和执法检查、视察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承办落实,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跟踪督办。
第二章 交 办
第四条 审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分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收到审议意见后,应及时召开有关会议安排落实。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制定承办审议意见的方案,方案必须明确承办部门和完成的目标、时限,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沟通后,经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意,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
第三章 督 办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办理审议意见结束后,应向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汇报,经同意后,向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报告落实情况。
第八条 按照审议意见承办方案目标、时限要求,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要及时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委员及有关专家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测评,测评结果通报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承办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