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
会议由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或小组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审议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一般安排2至3个半天。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代理建议办理情况报告一般安排半天审议;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一般安排半天审议。如有其他议程,相应穿插安排。
在审议各项报告时,有关部门应当选派熟悉情况、能够代表本部门准确回答与会人员提出问题的人员到各代表团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会前要由大会秘书处提出安排方案,并通知各有关代表团。各项报告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其报告进行认真修改,按程序审签后,将修改后的报告及其说明报会务组印发会议。
第十九条 代表专题审议会议
会议期间,在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各项报告的基础上,一般由专门委员会围绕代表共同关心的、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组织2次专题审议会议,也可穿插组织特定阶层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要做好会前调研、方案提出、会务配合等筹备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 新闻发布会
会议期间,视情况组织1至2次新闻发布会。请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到会回答询问、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二十一条 会议期间审查委员会的工作
会议期间,议案审查委员会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要分别召开2次会议。主要任务分别是: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会议讨论后,向大会报告审查情况。议案审查委员会听取大会秘书处组织议案组工作汇报,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草案,提请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议期间议案的处理
组织议案组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代表议案,应当建议提出议案的代表进行修改、完善,或建议其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议案截止时间后,组织议案组应当及时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议案审查委员会讨论后,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印发代表。
第二十三条 会议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