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1〕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淄博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工作,健全完善监管制度,规范用地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是指土地使用权监管部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和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开发利用、交易、变更、终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等行为实施的监督、监察、监测和管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监管工作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为本辖区内土地使用权监管的主管部门。发改、监察、住建、环保、规划、城管执法、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使用权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自觉接受监管。